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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研究(修订)发布通知

文章作者:佚名    时间:2024-11-07 20:04:14

三峡大学档案

三峡大外[2014]45号

关于三峡大学本科生释放的通知

关于《学习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本科生管理规定(修订)》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研究(修订)

中国三峡大学

2014 年 10 月 28 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10月28日印发

5份

附录:

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研究(修订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外国留学生在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外国学生管理规定》、《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三峡大教[2010]23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外国学生教育管理实际情况我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有外国留学生的本科生和普通学生。

第二章 入境与登记

第三条 我校按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有三峡大学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普通护照、“X”或“F”字签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外国学生来华留学签证》(以下简称“JW20L表”或“JW 202表”)及体检表相关材料原件,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办理入学手续三峡大学按照规定日期。

第四条 因新生而不能入学的,应在入学后予以说明,并办理假手续。开学后1个月内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拒(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原因可以放弃入学资格的除外。

第五条 新生持有的考试表原件和考试表应当经有关部门认证;未持有相关体检材料的,应当到指定体检科室重新进行体检。经认证或体检合格的,方可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手续;未通过认证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第六条 自费学生报到报到后2周内缴纳1学期(学习期限为1学期)或1学年(超过1学期者)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可以注册并获得学生。 2周内未完成注册手续的,将自动处理。

第七条 新生持有健康证明、护照、入境通知书、JW201或JW202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宜昌市公安局办理。逾期不处理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从境内其他院校转学的新生,须在抵达宜昌后10天内持护照、《外国人居留许可》、转学证明和我校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应当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到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报到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退学学生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离校的,未经批准的学生,不得注册。

第十条 未请假连续10个工作日未报到、未请假或者缺勤期间未报到或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需要其他课程的,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报到。报相关学院统一安排选修课。每个报名人数达到一定人数后才单独开班。

第三章 学习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教学安排,认真完成各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他们不得迟到或早退。未经老师同意,不得离开教室。

第十四条 出勤率是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的组成部分之一,计入学生平时的考核成绩。 1个学期内,缺课超过该课程课程30%的,学校将取消该课程期末考试的资格,只能参加该课程的复试。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病假应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须持有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上课期间,国际学生一般都是在本国放假。

第十六条 办理请假、审批、销售手续:

(1)留学生直接到院系办理请假手续,领取并认真填写“女Flike”。

(二)一天内请假,经班主任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由院系负责留学生工作的辅导员批准;

(三)《假表》须由医院各部门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备案。

(四)需要离开中国大陆的留学生,应持《表格》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办理相关签证、居留手续并返回中国。

(五)学生返校后必须立即到学院卖假。

第十七条 缺勤、未经批准请假、请假者,按离场理论处理。一学期内累计缺勤达到一定学时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课程评价及接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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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学生所修课程必须进行评估。考核成绩载入理科成绩登记表,属于自己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和毕业的依据。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两种方式。考试课程的考核可采取闭卷、滚动、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他们的成绩评估包括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成绩和平分。通常结果的确定是基于各阶段检查的结果。分数在课程中所占的比例通常因课程的性质而异。一般控制在30%-50%,包括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练习课、课堂讨论、期中考试、定期考试成绩和出勤情况。考察课程一般不采取正式的期末考试或课程,其考核分数可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出勤情况、作业、小测试、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实践操作等结果综合确定。考试考核应在停课前完成。考核成绩还不如本学期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者二级记录。

百分比分数

5级分数

二级分数

95-100

出色的

合格的

90-94

87-89

好的

83-86

80-82

77-79

中间

73-76

70-72

65-69

经过

60-64

<60

失败的

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符合《学习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批准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慢考”字样。不予通过或不予通过、不予录取或不及时提交试卷者。登记成绩时应注明“七七”二字,该课程成绩为零。

第二十二条 复试不计平时成绩。并注明“补货”二字。

第二十三条 对有考试违规、考试作弊行为的学生,按照《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考试纪律处分办法》(三峡大外[2011]49号)执行。 。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学院将以适当方式向学生公布。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学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五章 缓考、补考、重学、重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等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须在考前申请笔试(须附学校或定点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申请报考学校的教学办公室。可以慢慢参加考试。慢慢考试与课程补同课同卷,按照正常考试评定成绩。未参加补发者视为自动放弃,必须重新学习课程。

第二十六条 对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重新学习课程。被认定为违规考试、考试作弊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二十七条 复试、复学必须按照规定缴纳一定费用。

第二十八条 复试是指考核成绩,但未达到学生本人理想成绩的。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再次参加考试。下一年级重新复习上年级考试相同的时间和量。

第六章 转学及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一般不转学。学者因特殊原因需调动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撤回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到我校办理转学手续:

(一)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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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

3、三峡大学学生学习申请表;

4、护照复印件;

5、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外国学生,须提交健康证明及经济担保复印件。

(二)有关院校根据其课程设置、成绩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学生举报后,将被编入相应班级并分配学号。

(三)湖北省教育、外事行政部门批准。

(四)相关费用按照转入专业费用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一条 入学后可以转专业。转院院校须填写《三峡大学学生国学生申请表》,转院、转院及国际合作交流后即可转学。转专业后,落实转年级的人才培养计划,按照学生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按照规定完成转专业手续后,取得原专业已获得的、即将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二条 外国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一)新生学期不满一学期的;

(2)本科三年级及以上;

(三)应当给予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处分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7章 学习与团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息:

(1)因病稿被医院或医院诊断,需停课休养者,需休学1/3以上学期;

(2)请假、旷课超过1/3学期的;

(三)因其他原因申请休息并经学校批准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息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自办理手续之日起,一般限学年(经学校批准,可连续退学2学年)。学期结束前重新办理休学手续,否则按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办理。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2学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须填写《三峡大学在读学生申请表》。患病者还需提供疾病诊断书。其他原因须经监护人同意,提交学院意见,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批准。

(二)学生获得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均应立即遣返回国。

(三)学生在校期间不享受学生待遇的。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或参加考试。

第三十六条 休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将向学校出具证明,必须按时离校。

第三十七条 学生被休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按规定日期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批准后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先办理体检证明,方可申请复学前办理体检证明。

(二)学生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并按照转学年级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章 学习终端、学习与金属学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习年限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确定,本科生标准学制为4年至6年。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条件缩短或延长学习期限。本科生最长修业年限(包括留级、休学等)不超过8年(临床医学不超过10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一)在规定的标准期限内,无法完成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且不符合退出标准的;

(二)未通过或未完成毕业实习的;

(三)申请主修专业、攻读第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未完成标准学制体系中相应的人才培养计划。

第四十条 延长学习期限的申请应当填写《三峡大学延期批准表》。经学院同意,设立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每年5月10日前,重点办理学生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并申请学期。

第四十一条 对延长学习期限(不包括因停学而延长学习期限)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延长学习期限学习阶段的教育资源补偿费。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级处理:

(1)如果每学年补考后累计课程数已达到课程总数或基础部分(前4学期)的30%,则累计课程数将无法达到课程总数的25%结束后。每学年9月初,公布课程复试成绩并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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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自愿申请留校。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学:

(一)同年级第二次达到保留标准,或累计达到三级标准者;

(二)不论学校原因(包括国内外学习),超过最长在校年限(包括留级、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的学生;

(三)经定点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科、癫痫、麻风病、性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或传染病或意外致残。

(四)休学满期,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试的,不予取得资格;

(五)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注册且无故不及时与学校联系的;

(六)未获批准请假或未获批准请假,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

(八)1个学期内因普通学习累计休假1个月以上的;

(九)本科生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本学期总时间的1/3以上,且没有申请休假的;

(十)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退学的学生不按照上述规定受到处罚。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手续须经学院签字后,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校作出退学决定并发送给学生本人。同时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公安机关、国家驻华使馆。

(二)因病、伤残退休的学者由其监护人接回。

(三)退学学生应当在收到退学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9章 毕业,毕业与因果

第四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本校学习,应当在本规定允许的学习期限内,修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未达到最高修业年限的,应当在标准学制内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的申请,按照规定不予提出申请人。

第四十八条 学生续签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在未达到最高续航次数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关闭或者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学生选择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不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选择延长学习期限,执行学生延长学习期限后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计划,并按照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十条 按照本生学习管理第四十三条规定必须退学的学生,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形式,严格办学类型。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核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电子注册。教育部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学生,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将收回并报上级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作废。

第五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就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请后补发相应证书。该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教学管理与汉语学习

第五十五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是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是学习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 。

第五十六条 中国学生培养外国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于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学生,学校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第五十七条 为外国学生提供英语等外语教学的专业课程。外国学生使用外语接受专业学习的,应当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八条 接受英语等外语专业课程教学的外国学生,必须通过旧汉语水平考试三级(旧HSK-3)或新汉语四级考试(新HSK-4)才能通过旧汉语水平考试。

第五十九条 接受以汉语为主的专业课程的外国学生,必须通过新汉语六级(新HSK-6)或通过新汉语五级(新HSK-5)并通过面试后方可进入专业课程。

第六十条 临床医学专业留学生须通过旧汉语水平考试三级(旧HSK-3)或新汉语四级(新HSK-4),方卓进入临床见习阶段专业学习;若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重新开设汉语课程(保留),并达到相应的汉语水平后,方可进入临床见习阶段的专业学习。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床医学专业必须通过旧汉语水平考试中的六级(旧HSK-6)或者新汉语五级(新HSK-5)考试。临床实习阶段。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其他事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执行。原《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三峡数据库[200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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